为实现本党的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为原则,加强自身建设。为把我党建设成政治方向正确,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的参政党而努力。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党,须由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党申请书,经基层组织考察通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本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本党章程,执行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本党交付的任务。
(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四)联系群众,反映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本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六)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接受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本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本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的组织帮助解决。
(七)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
第七条 党员要求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也不缴纳党费,经教育无效的,由基层组织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及本党自身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留党察看期限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告中央。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处分,须报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三)本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应由委员会充分酝酿,民主讨论,集体研究,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指导工作,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吸收党员要注重政治素质,德才并重;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和以医药卫生界人士为主。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必须超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具体的选举办法,要报上‘级组织批准。
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调整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其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本党的重要事项。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代表大会,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
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规模要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组织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秘书长,在主委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同级主委会议任命。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委会议任命。
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有关职务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设立小组、支部。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设立支部,支部党员九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人基层组织的,由有关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接受中共基层党委和本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本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参加各项活动,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组织党员学习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党的历史和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
(四)遵照本党章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组织活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代表和依法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按组织系统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按照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每年要总结工作,制定年度计划,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七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建立健全干部的选拔、培训、任用、考核和监督制度。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
第三十八条 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或领导机构任命的,所任职务都不是终身的。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任同一职务一般为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热心本党工作,有政治责任感。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具备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弘扬正气、顾全大局,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四)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
关于《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一、党章修改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2年2月,经中央主席会议决定党章修改组成立。修改组根据各民主党派中央换届工作研讨会的精
神,确定了党章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方案。自3月以来,修改组在全党广泛征求了对党章修改的意见,并在部分地方召开座谈会听取对党章修改的意见。8月15日至20日,修改组邀请部分同志在北京修改党章,完成了章程修改初稿。9月底送中央常委和各省征求意见后形成章程修改征求意见稿,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再次送中央常委征求意见。11月中旬,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及反馈意见,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讨论稿)。11月17日,中央主席会议讨论了章程修正案(讨论稿),同意提交十二届十五次中央常委会议、十二届六次中央全会和十三大审议。中共中央统战部对我党章程修改工作非常关心,多次对章程修改交换意见,在此期间也得到了我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关心支持。这次党章修改是集全党智慧,发扬民主的过程,也是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学习我党优良传统,进行多党合作教育的过程。
二、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本党现行章程是1997年10月农工民主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二大通过的章程以邓小平理论和
中共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
见》,按照新时期多党合作的发展要求确定了我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全党遵循党章确立的政治纲领、工作方针和任务要求,发挥了参政党的职能,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五年来,我国处于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总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辟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阶段。不久前闭幕的中共十六大,是跨人新世纪、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共十六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把发展作为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出新世纪初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在新的形势下,参照中共十六大精神对我党章程做必要的修改,对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政治交接为主线,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参政党和怎样建设参政党的历史课题,总结新时期我党自身建设的经验,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新要求出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党的政治纲领,进一步明确我党建设的目标、内涵和原则,为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而努力。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党章修改的基本原则是:使我党政治纲领进一步体现出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要求,并且适应我党自身建设和为实现新世纪奋斗目标服务的需要,同时还要保持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除必须修改的,一般不作改动。修改的内容和提法要体现参政党的性质、地位和特点,定位要准确适当。
三、党章修改的具体说明
我党现行章程由总纲和七章四十一条组成。修正案保持了原总体框架。经调整、合并、增写、删改后,仍为总纲和七章四十一条。现就主要修改的地方进行说明。
关于总纲部分的修改
总纲是我党的政治纲领,修正案力求鲜明、简洁地阐述党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和任务要求。
(一)修正案在总纲第三段,关于本党的性质、地位、任务中增写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进一步表述了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使全党同志清楚地认识到,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这对进一步深刻认识我国多党合作的性质和政党之间的关系,区别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的根本不同是非常重要的。为准确地把握这一定位,本段中还新增写了“本党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与农工民主党十二大章程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组成了本党建设的四项政治准则。这四条准则既是我党重要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团结合作的重要原则。新的表述将有助于全党准确地把握参政党的定位、定性、定向,进一步坚定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抵制“政治多元化”、“政党轮替”等错误思潮的影响。
(二)修正案对总纲第五段,关于我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做了新的表述:“21世纪初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本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一表述,是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共识。
“三个代表”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执政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经验和根本保证。作为参政党,我们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写进我党总纲,是时代发展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党理论建设和自身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南。我们把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实现新世纪三大任务服务,作为我党与中国共产党一起不断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共同奋斗目标,表明了我们对中共十六大精神的衷心拥护,表达了我党沿着中共十六大确定的路线不断前进的坚定信念。
(三)关于本党的基本任务,修正案根据中共十六大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七项任务作了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力求使每项任务主旨清晰,任务明确,特点突出。第一项修改为:“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强调了我党作为参政党和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政治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全党要为实现大团结、大联合的目标,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发挥积极作用。第二项补充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表述。表明了我党始终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决心。第三项增写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弘扬先进文化”的表述。表达了我党要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项主要是体现我党以医药卫生界为主体,在工作中要更好地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第五项增写了:“反对‘台独’和一切分裂祖国的图谋”。
(四)总纲最后,对加强自身建设做了新的阐述。这是因为加强参政党建设要着眼于从政治目标、政治要求上把握参政党建设的方向。因此将此段改写成:“为实现本党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为原则,加强自身建设。为把我党建设成政治方向正确,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的参政党而努力”。这种表述鲜明地提出了我党自身建设的目标、内涵和原则,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参政党建设的问题。这对进一步认识执政党与参政党在性质、地位、作用上的区别,保持民主党派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是十分必要的。民主党派是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它对成员的要求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民主党派在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一致性的基础上还要有丰富的多样性和广大的包容性。这种共性的统一,个性的差异是同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进步性与广泛性决定了我党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为长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在加强我党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只有正确地理解和保持民主党派的特点,实事求是地提出自身建设原则,把握好目标和原则,才能把我党建设成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才能担负起历史赋与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
关于条文部分的修改
(一)修正案对第一章的第二条,对发展党员的批准权做了修改。把地方组织批准党员权限改为:“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这项规定要求在发展党员时,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以确保党员的质量,从宏观掌握发展速度。
(二)修正案对章程中凡涉及秘书长定位之处,都做了相应的修改。按农工民主党十二大章程规定,秘书长是领导班子成员,又是机关负责人。当时秘书长的定位,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机关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在随着党派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主要领导成员对管理党务负有越来越多的政治责任,因此,本次党章修改,对秘书长定位做了适当调整。把中央秘书长定位为“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在地方组织的条款中规定为“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秘书长,在主委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否设秘书长,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对于各级委员会现行秘书长的工作定位可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过渡。
同时,修正案还对中央和地方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任命权限、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对进一步贯彻干部选拔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干部素质,加强民主集中制和建立监督机制是一项重要措施。
(三)修正案取消了涉及党内荣誉职务的条款。这是考虑到建国前参加党的老一代同志年事已高,人数很少,新退下来的同志多是党派恢复工作后入党的同志,随着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的不断进行,新一代代表性人物已经在领导岗位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经慎重研究,认为现在取消党章中荣誉职务设置是适合的。对于现在还在担任荣誉职务的同志,可在今后逐步淡化。
(四)修正案对第五章的第三十五条,基层组织干部的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这是考虑到保持基层干部相对稳定,有利于工作。 ·
(五)修正案对第三十六条基层组织的八条任务做了一些新的补充和调整,主要有:第一项增加了“接受中共基层党委和本党上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项中的学习内容改成“组织党员学习理论”,把进行自我教育改写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第三项增加了“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的内容。第五项增加了“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第六项改写为“严格按照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对基层组织的任务作新的调整或补充,主要是借鉴了基层工作的成功经验,因此对推动基层工作,明确任务,开拓新局面,团结党员,增强凝聚力都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六)修正案第三十八条,是对原四十条取消领导干部终身制的一项具体规定。取消领导干部终身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修正案只对中央的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的主委、副主委的任期作了规定。鉴于此规定是农工民主党十三大章程作出的,所以任期要从十三大以后开始执行。
同时还规定:“各级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这主要是针对个别领导成员因任职年龄、离退休、健康状况、调出或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作出的。需要强调的是,届中调整涉及到领导人员的进退和班子的稳定,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有利于领导班子建设出发,从严掌握,严格组织程序,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七)修正案第四十条是新增写的。为加强机关建设和对机关干部的管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规定了“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机关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这对推动机关建设、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八)在党章修改的过程中,我们采纳了农工民主党党内提出的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希望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也尽量在党章中加以体现。如第十五条第四项,调整补充为“凡属重要问题应由委员会充分酝酿,民主讨论,集体研究,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如第十九条中规定“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等规定。
对修正案中凡属不涉及原则性的调整,不再作说明。
最后,我们希望《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修正案)》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各地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新党章,了解新党章,贯彻新党章,为把我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而努力奋斗。
|